朔区政办发〔20174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5号)以及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朔政办发〔201712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立足我区实际,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促进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为推进我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统筹协调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三)目标任务 

  20179月底前,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并开展工作。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精通并熟练应用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所从事的领域有一定影响的法律专家,或者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六)熟悉区情、民情,热心政府法律实务工作。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从市政府法律顾问库(政府法律顾问库是指符合政府法律顾问条件,经遴选可以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才库。政府法律顾问库实行统一管理,由市政府法制办代表市政府进行组建、管理)中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也可选聘单位内部从事法律事务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兼职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纳入政府法律顾问库中统一管理,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优秀律师中选聘。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签订《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工作职责、双方权利义务、工作报酬及支付方式、解除聘用条件、违约责任等。法律顾问原则上五年一聘,可连续聘任。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聘用单位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公务员、国企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技术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与聘用单位签订《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四、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出具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立法后评估; 

  (三)根据需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为聘任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七)聘任单位与政府法律顾问约定的其他职责。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获得与其履行职责情况相应的工作报酬,工作报酬包含年费、个案代理费和论证费。政府工作部门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原则上不高于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 

  政府法律顾问个案代理费标准,依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4号)规定,参照山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行业非诉讼业务收费指引(试行)的通知〉》(晋律办〔201627号)协商确定。国企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技术人员,按约定领取报酬,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可按次领取论证费。 

  六、政府法律顾问的解聘 

  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用单位解聘,并从政府法律顾问库中除名: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二)被剥夺执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会议、不按期限提供书面咨询、论证等法律意见、不按时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等不积极履行职责的; 

  (四)泄漏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聘用单位利益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意见给聘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与他人串通损害聘用单位合法权益的。 

  七、聘用单位和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聘用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政府法律顾问保质保量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2、对政府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评估; 

  3、对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解聘。 

  (二)聘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确保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为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时提供必要的条件; 

  3、按规定支付论证费,按照约定支付个案代理费。 

  (三)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邀请,参加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调研、考察、培训,根据需要列席有关会议; 

  2、根据事实和法律、政策,提出法律意见; 

  3、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4、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 

  5、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期间应当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工作规则,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定期报告工作; 

  2、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3、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或者其他损害聘用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 

  5、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政府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6、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完善管理体制 

  (一)政府法律顾问考核 

  区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考核。 

  (二)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 

  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是指对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用、薪酬、考核、奖惩、解聘方面的管理。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乡镇、街道办事处、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被撤销专业资格、专业职称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予以解聘。 

  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成绩显著,为行政机关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乡镇、街道办事处、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 

  (二)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为法律顾问认真履职提供保障。对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政府法律顾问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纳入责任制考核 

  区人民政府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四)加强督导检查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进展进行督导检查,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进展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各单位要按本通知确定的时间,按时完成法律顾问的设立工作,并于2017915日前,将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法制科(室)负责人或指定专门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人员等信息书面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地址:区政府办公楼401室,联系人:宁日君,联系电话:13593466161,邮箱:scqzffzb@163.com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