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区政办发〔20184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晋医险〔20189号)、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朔人社发〔2018168号)、朔城区政府办《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参保参合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朔区政办发〔201545号)文件精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019年参保缴费工作,做到应保尽保。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总结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以来的经验,确保在2018年规定时间内完成我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实现应保尽保。

二、工作任务

(一)参保缴费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除职工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朔城区城乡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及其未成年子女,灵活就业人员,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缴费标准及起止时间

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20/人,2019年意外伤害补充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0/人。2019年参保缴费期为201891日至20181231日。

(三)参保缴费方式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参保缴费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社区具体实施;中小学生由学校统一负责参保缴费;其余人员以个人身份持身份证、医疗证到朔城区医疗保险服务大厅、朔城区医保缴费代办点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同步收取。人社部门要搞好协调工作;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完成中小学生参保缴费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低保家庭成员、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特困供养人员(五保、孤儿、三无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资助工作;卫计部门要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农村户口)、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个人缴费资助工作;扶贫办要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要做好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资金入账等工作。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代理人持新生儿户籍手续到医疗保险服务大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只缴纳个人部分),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并在缴费期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31日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享受次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上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本年度错过缴费期、具备参保条件、要求补缴的城乡居民,保险费按当年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由个人到医疗保险服务大厅全额缴纳,从缴费之日起满3个月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错过缴费期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照国家确定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标准由区级财政全额补交,一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相关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造福广大居民的一项德政工程,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对减轻人民群众的意外伤害医疗负担也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确保按时、按量完成缴费任务。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农村居民的参保登记和参保缴费工作,民政、卫计、扶贫等部门负责特殊人群的资助工作,教育科技部门负责安排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参保缴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确保按时、按量完成参保缴费任务。

(三)加强基金管理,规范运作

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款要做到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办理。财政部门要做好配套基金的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到位。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费,待基本医疗收费结束后以乡、街道办为单位归集资金,统一汇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民政等部门资助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费也直接汇入上述指定账号。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基金运作,确保基金安全,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使用率和城乡参保居民的受益水平。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