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区政办发〔20184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8月初以来,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黑龙江、内蒙古、吉林等省相继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这是我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全国防控形势复杂严峻。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9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863号),山西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印发《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晋防疫(指)字20181号),对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省市政府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迫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毫不放松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特别是要指导和督促相关地方严格落实责任,坚决阻断疫情传播和蔓延,尽快扑灭疫情,并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我国是全世界最大的生猪生产国和消费国,我省也是生猪重点生产和消费区,生猪产业在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虽然当前我国相关疫情已得到有效处置,我省尚未发生疫情,但此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途径和病毒污染面还有待进一步调查,后续疫情形势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不排除疫情传入我省的可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严峻性、艰巨性、复杂性,坚决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全力保障养殖业安全、市场供应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监测排查,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要进一步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交易市场、屠宰场和无害化处理厂实行全覆盖、无死角排查。要进一步加大监测力度,切实加强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不明原因死亡生猪的监测,加强对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的监测,确保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要加大野外巡查力度,发现野猪异常死亡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要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对发现非洲猪瘟疫情不报告、不按程序报告、报告不及时或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全面落实防控措施

 要全面做好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监管,做到无缝衔接。要加大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督查力度,指导生猪养殖场(户)提高生物安全水平,落实监测、消毒、移动监管等各项防控措施,减少疫情发生风险。养殖场(户)暂停使用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产的猪用饲料饲喂生猪。要加强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各环节监管,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要严格执行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对非洲猪瘟疑似临床症状的检查,杜绝病死猪进入流通环节。要加大对生猪屠宰企业监管力度,督促其落实检疫申报、查证验物、疫情报告等制度,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跨省调运监管的要求,做好调入、调出我区生猪及其产品监管工作,切断病毒传播链条。要严厉打击私屠乱宰、违法经营等行为,坚决防止病死猪肉流入市场。要加强对养殖场(户)、贩运经纪人等从业人员的监管,落实好相关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一)加强生猪跨省调运监管

严禁从疫区及疫区相邻省份调入生猪。对从疫区及疫区相邻省份调入我区的生猪,立即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从其他省份调入我区的生猪,要严格查证验物,加强运载工具消毒,严把生猪调入关。

(二)加强生猪产品监管工作

严禁从从疫区省份调入猪肉。立即开展对存量猪肉的全面排查,对从疫区省份调入我区的存量猪肉,立即全部封存,并采样送检,检测为非洲猪瘟阳性的坚决予以无害化处理;对来自非疫区省份的存量猪肉进行抽样送检,消除污染风险。

(三)严禁泔水饲喂生猪

对泔水饲喂生猪进一步开展全面排奎,并坚决取缔。全面加强泔水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管理,严禁流入生猪养殖环节。加强对从业人员宣传教育,向每一个养殖场户送达禁止泔水喂猪告知书,营造主动参与,自觉抵制泔水喂猪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应急准备,及时扑灭突发动物疫情

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动

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4号)、《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农医发2017 28号)要求,逐项对照检查,健全应急机制,充实应急物资储备,做好突发疫情的各项准备。要严格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一旦发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必须坚决迅速,措施务必全面到位,切实抓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彻底拔除疫点,并做好疫源追踪和疫情排查,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五、加强基层体系建设,提升动物防疫能力

乡、村两级基层防疫体系是动物防疫工作的根本保障。要充实完善乡畜牧兽医人员、设备、物资,加强村级防疫员选用、管理和考核,落实工资或补贴待遇,稳定乡、村畜牧兽医队伍。要完善动物防疫财政保障机制,将动物疫病监测、应急处置、调运监管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对非洲猪瘟的鉴别诊断能力。要积极培育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实现兽医服务多层次、高质量、全方位供给。

六、强化政策落实,确保市场供应安全

 要切实加强和组织引导好生猪生产,落实好扶持生猪生产相关政策。在我省暂停生猪调出期间,要加强调运政策的宣传,指导养殖场(户)调整生猪出栏,鼓励就近屠宰,扩大消费市场,稳定生猪生产和流通秩序。在我省生猪调出解除封锁后,要做好与我区生猪及其产品主销区的衔接,科学指导生猪及其产品销售。要强化市场监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确保猪肉产品价格稳定、足量供应。要加强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管理,运输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必须凭动物检疫证明承运和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要加强生猪产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猪肉产品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七、规范信息发布,科学引导舆论

   要坚持疫情、舆情两手抓,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要普及公共卫生和动物防疫知识,特别是要针对广大消费者关切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引导人民群众科学认识和理性消费生猪产品,确保社会稳定。

八、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形成防控合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控工作。农业畜牧部门要牵头组织协调,按照抓早抓小、从严控制、联防联控的原则,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林业部门要强化野外巡护,对野猪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财政部门要根据防控需求,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加强餐厅及后厨范围内的餐厨剩余物管理。公安部门要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农业畜牧部门做好疫情处置;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查实要依法严厉打击。宣传部门要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货运枢纽场站等行业管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登记查验、监测、消毒、移动控制等防控措施。邮政管理局要加强对邮件、快件的检查。卫生计生局要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各保险公司要发挥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作用,引导金融企业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其他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形成防控合力。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