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区政办发〔2019〕35号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朔城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朔城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朔州市朔城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案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

 

朔州市朔城区乡镇街道办事处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晋政办发〔2018〕56号)、《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朔政办发〔2018〕45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全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区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査工作。

第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朔州市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区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耕地目标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五条: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按要求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办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市政府对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査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每年自行组织自査一次,并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自查报告。

第八条:考核部门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查和有关督查检查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并纳入乡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九条:从2016年起,每五年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结束后开展一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在期中检查年先行开展期中自査,并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查检査等结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自查报告。

第十条:期中检査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纳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次,由区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先行开展自査,并向区政府报送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考核部门。

第十二条:考核部门根据年度自査、期中检査、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査等结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报告,抄送区政府。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三条:区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扬,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报:市政府办。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