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区政办发〔2021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2021年4月11日区政府58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国道G241阳方口至朔城区段和国道G336朔城区至平鲁段公路改扩建工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11

(此件主动公开)

 

  

 

国道G241阳方口至朔城区段和国道

G336朔城区至平鲁段公路建工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为确保国道G241阳方口至朔城区段和国道G336朔城区至平鲁段公路建工程征收工作如期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241阳方口至朔城区段和国道G336朔城区至平鲁段公路建工程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历年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政策和该项目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范围共涉及朔城区境内需征用地约1122亩(其中林地约492亩),自经过窑子头乡的梵王寺、沙河、青圪塔、梨元头、窑子头、前寨、稻畦、后寨8个村;沙塄河乡的后圪塔峰村1个村;北旺庄街道的西什庄、油坊头2个村;下团堡乡的铺上村1个村

二、征收时间

征收补偿工作从2021年4月11日起开始,20211231日结束

三、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四、房屋征收

1、凡在该征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征收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无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成新及剩余限期给予适当补偿。

2、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在完成拍照、勘丈登记和评估定价后,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征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及搬迁时间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4、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应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主动搬迁。拒绝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土地补偿

1、农民宅基地补偿: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按批准占地面积以420元/㎡补偿,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奖励土地补偿总价的10%;没有手续的按110元/㎡补偿,不给予奖励。

2、农民个人承包土地和村集体未利用土地及建设用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坟地和坟头补偿:坟地参照临近土地的征地标准和占地面积据实补偿。坟头补偿按照原墓葬数量及规格,按照现行市场价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迁坟补偿。

4、林地补偿:林地补偿标准和实际占用面积据实补偿,按期征收的支付评估价10%的奖金。

5、边角地其它建设需要用地补偿:对本是一块承包地,不在应征范围但因征地切割形成不能耕种的不足0.5亩的边角地,以及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参照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二)房屋及附着物补偿

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价格。

1、有房屋产权证的,享受评估价;

2、无房屋产权证的,但用地手续合法,且院内建筑平面布置合理,并且符合我区居住风俗的房屋,享受评估价。

3、征收公告发布后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4、建筑占地面积在院落占地面积70%以内,且是二层及二层以下,视为合法建筑;院外房(超过规定用地四至)及院内不符合我区居住风俗的扩建房(即建筑占地超过院落占地70%的部分)所有建筑面积一律按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所有超占部分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奖金、安置补差等。

5、所有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都以评估价的60%予以补偿,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奖金、安置补差等;地下室在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范围内的按评估价补偿,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只奖励评估价的10%,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安置补差等。

(三)搬迁费

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支付搬迁费420元;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住宅搬迁费14元/㎡,办公性用房12元/㎡,仓储性用房20元/

(四)临时安置费

合法建筑面积或合法占地面积(两者选其一)给予一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为84元/

(五)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

凡合法平房院落(同时没建地下室)内建筑面积未超过总占地面积的60%,根据“绿色、低碳、环保”的征收理念,院落空地部分给予每平方米800元未建房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不计入奖金内)。

(六)奖金及安置补偿

征收公告发布后,凡积极配合拆迁的,在征收期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如期完成搬迁的,给予合法建筑物及附着物评估总价10%的奖励。如选择货币安置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安置补差。

(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被征收人对测丈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据实提出申请,由征收项目部组织评估公司重新评估测算,确实有遗漏或计算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二)本方案未涉及事宜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由乡(镇)、村两级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确定,并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图解: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道G241阳方口至朔城区段和国道G336朔城区至平鲁段公路改扩建工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