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区政办发〔20211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城区政策性玉米收入保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8

此件主动公开

 

朔城区政策性玉米收入保险和未转移就业

收入损失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水平,构建完善的与其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充分满足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风险保障需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的部署要求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省级政策性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财金〔2020〕87号)文件精神,保障我区省级政策性玉米收入保险及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以稳粮增收为目标,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安全,有效降低玉米种植主体生产经营风险,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农民收入稳定。从2021年起开展省级政策性玉米收入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在目前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涵盖直接物化成本基础上, 通过探索开展收入保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探索完善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充分保障农户的物权收益和劳动力收益,促进农民收入稳定,推进农业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试点地区以及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险机构等有关各方要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通过推动提高农户保险意识、保险机构服务能力等措施,扩大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所有农户“愿保尽保”。

(二)发挥政策合力。试点地区应与现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做好衔接,投保收入保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的农户,其直接物化成本保险要进行归并,不得重复投保。

(三)鼓励探索创新。试点过程中,鼓励保险机构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符合我区实际的具体保险模式,合理规避道德风险,鼓励开展保险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利用多种渠道服务农业发展。

三、试点方案

(一)基本内容

1.试点品种。试点作物品种为玉米试点保险品种为收入保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

2.适用对象。收入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区所有玉米种植主体,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及小农户。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保障对象为试点县区年龄在16-65岁之间的农民。

3.玉米收入保险保额、费率、保费

试点

品种

产品名称

土地

类型

保额

(元/亩)

基准

费率

保费

(元/亩)

保费构成(元/亩)

省级财政

市级财政

区级财政

保险公司减免

农户自缴

玉米

收入保险

水地

1200

9%

108

54

16.2

10.8

21.6

5.4

旱地

550

10%

55

27.5

8.25

5.5

11

2.75

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

水地/

旱地

350

12.86%

45

22.5

6.75

4.5

9

2.25

4.保险责任及赔偿处理。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赔付义务,不惜赔、不拖赔。对受灾损失程度由农业农村、气象、保险等相关部门组织共同鉴定。试点产品中直接决定理赔金额的损失程度、损失面积、收获期产量、收获期价格等关键数据获取方式由当地农业农村等部门与保险机构一并在与投保户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确定相关实测技术标准和数据来源渠道,确保理赔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玉米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当玉米因产量、价格波动,导致收获期每亩玉米实际收入低于保险保额,则保险机构进行赔偿。

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未转移就业者在农业生产中,因遭受收入保险的保险事故后造成生产收益的损失,保险机构依照合同约定对超过基本保险保额的部分进行差额赔偿。

5.政策衔接。按照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各地投保人可自主自愿选择参保适合其生产经营需要的保险产品。参加本试点保险后不再享受其它同类型政策性保险(中央财政补贴型玉米传统保险)的保费补贴。

6.试点期限。《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省级政策性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财金〔2020〕87号)结合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晋财金〔202118号)文件精神,试点期限定3年2021年至2023年。

(二)承保机构选择

1.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2020〕51号)规定的经营农险业务条件的保险机构。

2.在我省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支撑和丰富的试点经验,并在本省连续五年及以上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支持开展的完全成本、天气指数、产量和收入保险等农险产品和模式创新项目的保险机构。

(三)财政补贴政策

为了更好的推动试点工作,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户利益,按照《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省级政策性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财金〔2020] 87号)文件要求,经省、市、区相关部门人员充分调研,结合我县实际,将收入保险补贴政策调整为:省级财政补贴50%,市级财政补贴15%,县级财政补贴10%,承保机构惠农减免20%,农户自缴保费5%;将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补贴政策调整为:省级财政补贴50%,市级财政补贴15%,县级财政补贴10%,承保机构惠农减免20%,农户自缴保费5%。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自缴保费财政统筹解决。针对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村集体有收入特别是有光伏收入的,鼓励村集体给予种植主体保险补贴。

(四)绩效评价运用。

根据省财政厅安排,区财政局统一部署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区政策性玉米收入保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试点工作,成立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朔州银保监分局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做好试点工作的开展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因职务变动或分工变化出现变动的,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然接替。

财政局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筹集、拨付、管理等工作。

农业农村局要协助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审核确认、灾因鉴定、损失评估和指导防灾减灾等工作。

市银保监分局要指导、监督承保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对承保机构承保、理赔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办要成立推进农业保险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沟通协调,做实基层数据,稳步推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承保机构要做好试点政策和产品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试点险种得到农户认可,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试点实施效果。

(二)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政府引导,发挥广大基层农村干部和农业技术人员的作用,运用保险机构人员网点优势,运用多种形式开展试点政策宣传,制定通俗易懂的宣传素材,着力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农民积极投保,努力扩大承保覆盖面,为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提升服务能力。承保机构作为试点的市场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各项管理规定,加大对基层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体系,扎实做好宣传推广、承保理赔、查勘定损、防灾减损等各项服务工作,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强化市场监管。各有关单位和承保机构要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坚守法律底线。保险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规范业务流程,合规开展业务。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对于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及个人,依法予以处理。加强保险监管,对存在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确保试点工作的健康开展。

严格任务考核。农业农村局从5月份起根据各乡镇玉米种植亩数和投保亩数,逐周统计排队、定期通报。

 

 

 图解: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城区政策性玉米收入保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