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区政办发〔20213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朔州市朔城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4

 

此件主动公开


朔州市朔城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

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5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全区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对表中央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通行的投资贸易规则,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三对”“六最”营商环境,为实现“建设市域核心区,打造品质新朔城,在转型出雏型蹚新路上走在前列”的奋斗目标提供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二)任务目标。2021年7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事项和省、市两级地方性法规(以下统称“省级层面”、“市级层面”)设定的4项事项共527项事项中,审批层级包含县级的事项共计73项,其中我省不涉及2项,我区不涉及1项,我区无权实施8项,在我区有权实施的62项区本级审批事项中,除3项仍按原有规定办理外,其余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并随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作相应调整。

鼓励各部门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基础上,用足用好政策自主权限,结合我区实际,积极回应企业关切,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推行务实管用的“自选动作”,努力把我区“证照分离”改革引向深入。

(三)改革要求。把握好全覆盖要求和“进四扇门”的方法,尤其是“审批改为备案”和“实行告知承诺”这两种方式,避免把备案变成变相审批、告知承诺流于形式名不副实的倾向。把握好事中事后监管基本底线,不断完善监管配套措施,对采取不同改革方式的事项,有针对性地明确具体监管标准和要求,既要防止监管空白,也要杜绝随意扩大监管内容。优化升级信息化建设保障措施,通过“证照分离”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归集共享、纵向各级联通、横向普遍接入。

二、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一)制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在对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和《山西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全区区本级层面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编制和公布《朔州市朔城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确保不缺项、不漏项,并实行动态管理。清单中的事项因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调整审批层级和部门的,由承接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实施审批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管工作。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朔州市朔城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按照中央、省、市级层面清单动态调整实行同步调整。各部门通过“自选动作”,自主改革、创新特色形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事项改革部门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会同区司法局汇总研究后对《朔州市朔城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作出动态调整。

三、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取消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规定,破解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准入不准营”难题。按照规定要求,本次在全区范围内取消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凡取消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通过“证照分离”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的规定。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按照规定要求,本次在全区范围内将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备案部门和监管部门。确需单独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精简备案材料,推广网上办理,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书面提交相关材料,并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坚决杜绝为备案事项设置实质性的审核程序,不得将实地勘查、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作为办理备案的前提条件,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监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实行告知承诺。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规定,推动创新朔城区特色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改革。按照规定要求,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本次在全区范围内对1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全区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0〕46号)相关要求,制定并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一次性告知企业申请办理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应具备的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当场提交和按照约定期限提交的材料),说明审查标准和具体要求,并告知承诺不实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审批部门应当准确把握告知承诺制度的本质内涵,有效区分材料种类,需要由其他部门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则上不应定性为申请人需当场提交的材料。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企业自愿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因企业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因审批部门告知内容不全造成的损失由审批部门承担。

监管部门应平等对待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和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给予差别性待遇,包括加大监管抽查比例或频次、实行差异化监管等。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监管标准和规则必须与其办证时的告知内容保持一致,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违反承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能够有效纠正的,应先履行责令改正程序;逾期不改、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或确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的规定,积极回应企业关切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推动创新朔城区特色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成果。本次在全区范围内对3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全区要进一步推进优化审批服务事项的改革进程,通过依法下沉审批权限、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延长或取消许可证件有效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等举措,切实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监管部门要不断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接收企业登记和许可信息,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漏洞。

四、完善改革配套措施

(一)实现企业登记注册与经营许可有效衔接。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建立经营范围表述和涉企经营许可的对应关系。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证照分离”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要根据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证照分离”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反馈至市场监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广泛应用。全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府信息、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相关信息的集中共享。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全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部门指导下级单位做好系统升级对接工作。

(三)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体制优势,深化行政审批承诺制和其他审批事项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改革,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制定准确完备、标准统一、简明易懂的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压减自由裁量权。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要扩大“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效应,实现“一次告知、一表提交、一门联办、一次办好”。要进一步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和共享数据应用,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减少跑路次数,提升涉企经营许可全流程网上办理能力,切实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倒逼政府部门深化改革、改进服务。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推进,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及时强化审管衔接、审管互动,推动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要夯实监管责任,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通过“证照分离”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双向推送反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实行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该审批事项在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后未划转的原审批部门和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后该审批事项划出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该审批事项在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后未划转的审批部门和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后该审批事项划出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要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逐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

要结合行业特点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要构建协同监管格局,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提升行业自治水平,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五)强化法治保障。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进改革工作。全区有关各部门要根据改革的具体要求,及时对本区、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五、抓好改革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区司法局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主要负责清单动态管理、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对全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实施,以及信息化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指导督促全区各级审批部门落实改革要求,畅通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共享路径。区司法局主要负责法治保障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完成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全区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主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业务指导。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针对区本级负责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审批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全区各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应于正式实施前向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备案。

(三)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文件解读等相关工作,重点突出“证照分离”改革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要加强一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吃透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政策、熟悉改革要点,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

(四)狠抓工作落实。全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强工作总结,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总结典型经验,确保改革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要强化考核督查,将“证照分离”改革纳入政府考核事项,认真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全区各有关部门在改革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附:《朔州市朔城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朔州市朔城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

序号

国家主管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实施部门

监管部门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1

公安部

省公安厅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衔接国务院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20〕25号),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省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2

国家林草局

省林草局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草原作业许可证(草原经营性旅游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县级以上地方林草部门

取消“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 草原征占用行为监督过程中,一并对有关经营性旅游活动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区行政审批局

区林业局

3

市场监管总局

省市场监管局

广告发布登记

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取消“广告发布登记”.

1.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发现广告 发布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要依法查处。2.加强协同监管,联 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广告发布机构监管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

区市场监管局

4

国家卫生健康委

省卫健委

诊所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

1.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要求诊所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统.。2.加强监督管理,根 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 严肃处理。3.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4.向社会 公开诊所有关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 监督。

区行政审批局

区卫健体育局

5

国家卫生健康委

省卫健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

1 .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 .加强信用监管,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状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区行政审批局

区卫健体育局

6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省粮食和储备局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收购许可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管部门同级的粮食和储备部门

取消“粮食收 购资格认定”,改为备案管理.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监管等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区发改局

区发改局

7

交通运输部

省交通厅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1.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2.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 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对培训学时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4.严厉打击虚假备案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业禁入。

区行政审批局

区交通局

8

商务部

省商务厅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部门

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由企业登记部门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相关信息推送至商务部门,企业不需再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联合实施市场禁入措施。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区行政审批局

区商务局

9

市场监管总局

省市场监管局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1.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取消食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2.将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2.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畅通 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区行政审批局

区市场监管局

10

国家卫生健康委

省卫健委

诊所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1.建立健全诊所备案制度,及时将备案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未备案行为的监管。2.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将治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3.加强监督管 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4.依法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5.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区行政审批局

区卫健体育局

11

财政部

省财政厅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县级财政部门

1.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2.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执业条件(包括企业依法设立、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实行告知承诺,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企业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违法中介机构名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区行政审批局

区财政局

12

国家电影局

省电影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县级电影主管部门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电影放映许可的单位,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及时依法处理。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区行政审批局

区委宣传部

13

公安部

省公安厅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14

公安部

省公安厅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登记表、像片、略图、名册)。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15

公安部

省公安厅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批准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县级公安机关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加强对承法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16

交通运输部

省交通厅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对道路货物运输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管理制度、人员及车辆等)实行告知承诺。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2.对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3.申请人履行承诺、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区行政审批局

区交通局

17

交通运输部

省交通厅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申请表、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拟招聘的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身份证件和专业证书、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申请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的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3.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区交通局

区交通局

18

国家林草局

省林草局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县级以上地方林草部门

1.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2.申请人自愿承诺已具备相应场所、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制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优化现场检查程序。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区行政审批局

区林业局

19

农业农村部

省农业农村厅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生鲜乳准运证明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将生鲜乳准运证明有效期由1年延长至2年。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生鲜乳准运证明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车辆贮奶罐合格证明材料、车辆所有者身份证明和驾驶员、押运员身份证及健康证)。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将车辆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运营情况。

区行政审批局

区农业农村局

20

农业农村部

省农业农村厅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区行政审批局

区农业农村局

21

农业农村部

省农业农村厅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动物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和技术能力(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面积、选址、布局、设施设备、制度、人员要求等)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区行政审批局

区农业农村局

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省人社厅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1.进一步精简下放审批事项。2.取消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营业执照可查询或重复提交的证明材料。经营场所场地证明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3.限制自由裁量权。4.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1.实行监管事项清单化管理制度。2.强化审批后的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4.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实行职业培训全程监管。

区行政审批局

区人社局

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省人社厅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1.进一步精简下放审批事项。2.取消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营业执照可查询或重复提交的证明材料。经营场所场地证明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3.限制自由裁量权。4.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1.实行监管事项清单化管理制度。2.强化审批后的监管,实行年度报告和评估制度,加强审批后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4.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执法对象名录库,定期开展清理整顿。

区行政审批局

区人社局

24

国家卫生健康委

省卫健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共场所信息。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区行政审批局

区卫健体育局

25

应急管理部

省消防救援总队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设区的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场所实施重点监管。2.公众聚集场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使用管理方主体责任,依法严肃查处。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失信恁戒。

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消防救援大队

26

国家新闻出版署

省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自愿承诺已完成登记注册且已具备经营范围中含出版物零售业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等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区行政审批局

区委宣传部

27

住房城乡建设部

省住建厅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区行政审批局

区住建局

28

交通运输部

省交通厅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2.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4.对现有营运客车,通过政府内部信息核查方式,确认车辆处于年审有效期内。5.要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人作出拟聘用驾驶员承诺,承诺聘用的驾驶员具备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区行政审批局

区交通局

29

交通运输部

省交通厅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区行政审批局

区交通局

30

交通运输部

省交通厅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对开展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直接向检测机构获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区行政审批局

区交通局

31

教育部

省教育厅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

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和校长变更的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3.依法依规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实时掌握和研判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新问题,对苗头性问题联合研判,积极主动予以应对。

区行政审批局

区教育局

32

民政部

省民政厅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

省民政厅;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1.将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 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2.完善殡葬设施规划,通过规划对殡葬设施进行总量控制。2.加快殡葬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1.完善殡葬设施规划,通过规划对殡葬设施进行总量控制。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完善殡葬服务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增强监管效能。3.强化公墓年检制度,对违规建设经营行为完善处罚机制和措施。4.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

区行政审批局

区民政局

33

农业农村部

省农业农村厅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将其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收购、运营情况。

区行政审批局

区农业农村局

34

农业农村部

省农业农村厅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区行政审批局

区农业农村局

35

农业农村部

省农业农村厅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区行政审批局

区农业农村局

36

农业农村部

省农业农村厅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区行政审批局

区农业农村局

37

农业农村部

省农业农村厅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区行政审批局

区农业农村局

38

农业农村部

省农业农村厅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农药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区行政审批局

区农业农村局

39

农业农村部

省农业农村厅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区行政审批局

区农业农村局

40

农业农村部

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渔业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区行政审批局

区农业农村局

41

农业农村部

省农业农村厅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水域滩涂养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区行政审批局

区农业农村局

42

农业农村部

省农业农村厅

水产苗种(不含原、良种)生产审批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区行政审批局

区农业农村局

43

省人社厅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有条件的地区将省、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加快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区行政审批局

区人社局

44

市场监管总局

省市场监管局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检查有无进货查验记录和随货证明文件。2.查看食品是否在有效期内。3.检查食品是否按照标示的条件进行储存。4.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5.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区行政审批局

区市场监管局

45

水利部

省水利厅

河道采砂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利部门

1.加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实行年度采量控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2.对公益性采砂减少审批环节,对符合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的,不再同时开展河道采砂行政许可。3.采取灵活的许可实施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许可。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

1.落实河道采砂管理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四方责任。2.开展“四不两直”暗访,加强对采砂情况的监督检查。3.对长江干流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加强采砂现场及运输环节监管。4.运用卫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视频监控、无人机航测等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控。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区行政审批局

区水利局

46

水利部

省水利厅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利部门

1.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对巳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2.按国务院统一部署,推广取水许可电子许可证,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简化优化建设项目水资论证管理要求,实行报告表、报告书分类管理,对取水量较小、用水工艺简单且取退水影响小的项目推行报告表管理。4.简化技术审查环节,细化明确报告书技术审查标准,报告书技术审查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不含报告书修改时间)。对报告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水利部门直接审核。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取水单位和个人取用水、有关技术单位编制报告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2.加强信用监管,将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区行政审批局

区水利局

47

体育总局

省体育局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县级体育部门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推进联合执法。3.加强信用监管,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

区行政审批局

区卫健体育局

48

国家卫生健康委

省卫健委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卫生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向供水主管部门通报对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区行政审批局

区卫健体育局

49

国家卫生健康委

省卫健委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区行政审批局

区卫健体育局

50

国家卫生健康委

省卫健委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3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改为每3年1次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校验。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产前诊断机构对产前筛查机构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6.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业自律。

区行政审批局

区卫健体育局

51

国家卫生健康委

省卫健委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1.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2.实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区行政审批局

区卫健体育局

52

文化和旅游部

省文旅厅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含港、澳投资)设立审批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部门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区行政审批局

区文旅局

53

文化和旅游部

省文旅厅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区行政审批局

区文旅局

54

文化和旅游部

省文旅厅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区行政审批局

区文旅局

55

文化和旅游部

省文旅厅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区行政审批局

区文旅局

56

国家新闻出版署

省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设立、变更审批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精简审批材料,推动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区行政审批局

区委宣传部

57

国家烟草局

省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设区的市、县级烟草部门

将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持证主体合规经营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取缔无证经营主体。

区烟草专卖局

区烟草专卖局

58

应急管理部

省应急厅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区行政审批局

区应急局

59

自然资源部

省自然资源厅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采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部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等材料,按照有关授权,将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的部分矿产采矿权延 续、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采矿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利用有关信息系统实现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加强对采矿权人行为的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

区自然资源局

60

水利部

省水利厅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长江水利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水利部门

我省不涉及此许可事项。

我省不涉及此许可事项。

61

应急管理部

省应急厅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我省不涉及此许可事项。

我省不涉及此许可事项。

区应急局

62

交通运输部

省交通厅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2.不再要求申请人领取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证。

1.加强信用监管,将港口岸线使用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2.依托港口岸线资源监测平台,利用遥感卫星图片跟踪岸线资源利用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

朔城区不涉及此事项

63

住房城乡建设部

省住建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含暂定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四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 质的许可条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 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 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朔城区无权实施

区住建局

64

生态环境部

省生态环境厅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审批材料: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消防部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证明材料,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复印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并公开结果。3.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有关经营活动情况,将违规经营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朔城区无权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朔城分局

65

生态环境部

省生态环境厅

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通过建设项目行业特征表实现有关信息系统的衔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有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和未按证排污行为。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问题多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整管,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各地区、各部门共享,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朔城区无权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朔城分局

66

市场监管总局

省市场监管局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计量授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将审批信息统一归集至有关数据平台。2.取消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等申请材料。3.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或计量规程等无需现场审查的事项,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愿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审批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后办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信用状况,依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朔城区无权实施

区市场监管局

67

市场监管总局

省市场监管局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外,将审批权限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开展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朔城区无权实施

区市场监管局

68

体育总局

省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全民健身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体育部门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推进联合执法。3.加强信用监管,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

朔城区无权实施

区卫健体育局

69

国家药监局

省药监局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设区的市、县级药监部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1.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制定年度监管计划,突出监管重点,强化风险控制。2.通过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不断完善、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法合规经营。3.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

朔城区无权实施

区市场监管局

70

住房城乡建设部

省住建厅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燃气管理部门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朔城区无权实施

区住建局

 

朔州市朔城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省级层面设定)

序号

省级主管部门

改革

事项

审批

层级

和部

设定依据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措施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
取消
审批

审批
改为
备案

实行
告知
承诺

优化
审批
服务

1

省市场监管局

食品小作坊许可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待取得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适用《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后,由审批改为备案。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布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区行政审批局

2

省林草局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市、县级林草部门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待取得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适用《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后,取消审批。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省级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2.依法对省级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人工繁育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区行政审批局

3

省林草局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县级林草部门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待取得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适用《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后,取消审批。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2.依法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人工繁育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区行政审批局

 

图解: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朔城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