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区政办发〔202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部门:

加强和改进我国有资产管理,更好的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现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职责

(一)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加强和落实管理职责,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健全资产整合、调剂、共享共用机制,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二)强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及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切实加强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收缴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编报本部门国有资产报告,有序做好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工作。

(三)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职责。

行政事业单位应强化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担当意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强化主体责任,将资产管理职责落实到人。建立健全资产日常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融合。按规定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收缴等管理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及时、准确编报国有资产报告,依法依规公开资产管理信息。

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购置

1、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将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2、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采购同时结合单位配置资产情况(朔州市朔城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朔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通知,朔区财字【2019】112号),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3、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及时计入固定资产

  (二)使用

  1、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单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必须事先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出租、出借,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出租收入,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三)变动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等),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统计

  1、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月报。

  2、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同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固定资产核算

根据财政部2012年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最新修改,固定资产分类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或批量构建单位价值低于1000元,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的资产,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目。

三、做好资产划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为严防机构改革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登记。根据委、政府印发《朔州市朔城区深化区直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区办字〔2021〕23号)文件精神,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要对拟移交资产、保留资产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对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及家具、文物陈列品、低值易耗品、易携带资产等进行清查、登记,真实全面反映资产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于办公设备、软件等可方便移动的资产,涉改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采取“资产随人走”的原则调配,不得新添置和更换办公设备。接收方接收资产,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在相关资产配置标准限定范围内接收资产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处置、更新资产。

  (一)部分资产划转。涉改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部分资产划转的,由划出方对拟划转资产编制划转清单,接收方做好资产接收工作,双方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二)整体资产划转。涉改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资产整体划转至其他部门或多个主管部门资产整体合并到新组建部门的,划出方进行资产盘点,核对资产账簿,编制账册目录后,接收方实行整体接收。划出方如确有不需再保留资产,造册由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接受和调配。接收方依据资产清单结果办理资产划转,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由财政预算部门对在建工程建立台账,对形成的固定资产全方位监管。对于形成的资产划转需经过财政部门报备。

  (三)有关要求

1、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全机构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涉改单位将办公设备等移动资产调配到位;其他资产及资产账务处理完成。

  2、严禁在机构改革时随意增添办公设备,超标配置和处置资产,整体资产划转单位不得漏报、瞒报、转移、隐匿国有资产。

3、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收缴、审批备案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违规处置、隐匿、私分国有资产或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认真进行资产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行政类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

3、拟出租资产的租金价格;

4、固定资产报废;

5、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待报废资产无评估依据难以评估的,可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报废评审论证。

(三)、以评估价为底价公开交易不能成交的,可降价至评估价的90%进行公开交易;如果仍然不能成交,可降价至评估价的80%再次进行公开交易;还不能成交的,则需重新评估后按权限报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区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五)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谁委托谁付费。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五、加强资产信息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运用,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管理事项均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上办理,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登记入账,原则上“一卡一物”。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协议或合同签订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新增资产使用事项,并将下列材料扫描上传备查。

1、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备案材料

1) 出租和承租、出借和借入双方的协议或合同;

2) 承租方、借入方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出租、出借公告及公开招投标的相关资料。

2、事业类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备案材料

1)对外投资和担保双方的协议或合同;

2)合作方、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开招投标的相关资料。

(四)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扫描上传资产处置的所有审批资料,申请逐级审批核销资产账。

(五)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上完成资产收益的登记、上缴记录登记的工作。

六、开展固定资产清查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联合清查组,在全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清查资产、核实国家资金、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简称清产核资)的工作。要通过清产核资,核实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将一切应归国有的资产,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轨道,认真解决“家底”不清、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各部门要认真对待,为全面开展清产核资作好准备,做到台账、实际与国有资产系统保持一致,部门固定资产台账将作为日后国有资产清查依据。固定资产统计台账一式两份,部门留存一份,国资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各单位将台账纸质(领导签字、盖章)及电子版7月底前报送财政国资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图解: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