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区政办发〔2021〕4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决心。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函〔2021〕93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区各级、各部门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区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制度权威和效能显著提升,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从源头上打破行政垄断、规范政府和部门行政行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界定审查对象。全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政策制定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类别,确保全面覆盖、应审必审。

(二)优化审查方式。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要完善和优化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制度,鼓励政策制定机关实施内部统一集中审查,或由内部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对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文件,切实履行审查职责,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将自我审查书面意见作为出台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要件,存档备查。多个单位联合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书面审查意见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单位联合发文会签。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工作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政策制定部门公平竞争审查的支持力度,对拟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会商、答复政策制定机关的意见征询,帮助把准政策界限,提高审查效率。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审查标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将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实施歧视性监管等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的情形纳入审查标准要求。严格把握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强化监督评估要求,严禁滥用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四)开展评估清理。2020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清理,每3年评估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按照《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要求,对已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经评估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较集中、影响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推行第三方评估。对于拟适用例外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以及被多个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要优先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统筹协调。要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贯彻《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要适时召开全体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及时传达新要求、通报新情况。

(二)健全工作机制,突出法律保障。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设,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一是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机制。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牵头组织一次抽查检查,检查政策制定机关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全面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并在公平竞争审查年度报告中子以体现,同时以适当方式通报或向社会公开。二是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经核查属实的,要责令政策制定机关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加强信息化技术运用。鼓励政策制定机关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本单位内部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四是充分发挥《反垄断法》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保障作用,以反行政垄断执法配合推进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通过倒逼效应,形成规范政府行为合力,推进我区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建设。

(三)注重政策衔接,强化各方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四)积极宣传培训,狠抓能力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扩大公平竞争审查在社会公众、市场主体中的影响力。组织开展好全区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强化政策解读、共性问题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审查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查工作任务相适应,扎实推进审查队伍专业化建设。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9        

(此件主动公开)

 图解: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