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区政办发〔20215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原则同意《朔州市朔城区土地与房屋收补偿试行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31

 

(此件主动公开)

 


 

朔州市朔城区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依法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为确保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补偿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建筑物、附着物。

二、施行时效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实施主体

为更好地开展征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委托征收片区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补偿的实施主体。

四、房屋征收

(一)凡在征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必须在征收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无偿拆除。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新旧程度及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出租房屋。

征收范围确定后,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行政审批、税务、公安、国地电、自来水、天然气等部门城镇房屋事务中心,停止为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办理改变用途、分户、户籍迁入、抵押、营业执照登记、权属变更等相关手续。

(三)在完成拍照、勘丈登记和评估定价后,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征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及搬迁时间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搬迁期限内主动搬迁。拒绝搬迁的,征收人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征收人和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经被征收人申请,由征收项目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计算出补偿总额,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总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

五、补偿原则、方式及安置办法

(一)征收补偿原则

征收房屋应当坚持标准统一、以旧换新、最低保障、阶梯价格的原则。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征收补偿方式

1.宅院类

1征收采取宅院合法占地面积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2按宅院位置与安置区域具体位置确定安置比例系数。

3宅院一层的所有建筑物不再另行补偿。

4宅院主房二层建筑(不超过宅院占地面积的40%)给予800元/平方米的定额补偿,装修按等次补偿。

5宅院主房三层、四层、五层建筑(不超过宅院占地面积的40%)按层分类给予定额补偿,装修不予补偿。其中:

①框架结构的三层、四层、五层分别按每平方米800元的80%、60%、30%相对应给予补偿;

②砖混结构的三层、四层、五层分别按每平方米600元的80%、60%、30%相对应给予补偿;

③简易结构的三层、四层、五层分别按每平方米190元的80%、60%、30%给予补偿,无围护结构的顶棚在此基础上减半补偿。

6六层及六层以上建筑物不予补偿。

7)二层及二层以下合法建筑面积的装修及附属物给予补偿。补偿分为三个等级:

精装类(含附属物)400元/平方米;

简装类(含附属物)200元/平方米;

一般类(含附属物)100元/平方米。

2.单元楼类

征收单元楼时,按单元楼位置与安置区域具体位置确定安置比例系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分三个等级:

1精装类600元/平方米;

2简装类400元/平方米;

3一般类200元/平方米。

单元楼的合法附属房,每平方米按框架800元、砖混600元、简易190元分类进行货币补偿,不给予搬迁费、过安置费、奖金等。超占的建筑,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每平方米按框架500元、砖混350元、简易130元给予配合行为的奖励。如被征收人不配合,强制无偿拆除。

3.商铺类

1符合经营条件的临街合法商铺,且在朔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已取得营业执照正常营业的,按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补偿

2)临街住宅改作商用的房屋,在朔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宅院,补缴商业用地出让金的按征收经营性房屋补偿;

3)沿城市主次干道的被征收宅院,因区位占有一定的优势,临街住宅部分区域改作商用的房屋,适当给予补偿。

(三)征收安置办法

1.宅院类、单元楼类安置办法

1)征收宅院及单元楼应安置面积超过30平方米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不结算差价。

2)征收宅院及单元楼应安置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

①选择就近安置

所选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采取货币方式补偿。

超出安置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

②选择异地安置

所选安置房的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采取货币方式补偿。

超出应安置面积的: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差价;15至3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优惠价(市场价的90%)结算差价;超过应安置面积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所选安置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

2.商铺类安置办法

1)合法商铺的安置

选择就近安置,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安置;

选择异地安置,按照具体区位确定安置比例系数。

2住宅改商用房屋的安置

①在朔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宅院,补缴商业用地出让金的按征收经营性房屋补偿;

②沿城市主次干道的被征收宅院,因区位占有一定的优势,临街入深4米在合法用地范围内的,按比例系数向上浮动0.15计算应安置面积,原宅院剩余部分征收补偿执行统一标准,给予安置住宅;如不选择住宅安置,有购买商铺意愿,可以按市场价就近优先购置商铺一套。

六、搬迁费、过渡安置费、经营损失费、奖励等补偿

(一)搬迁费

1.征收宅院和单元楼房给予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宅院合法占地面积和单元楼房的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两次14元/平方米)计算,不足420元的按420元支付。

2.征收非住宅房屋,相关手续齐备的合法经营性、生产性用房,应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搬迁补助市区商业营业(含仓储)用房每平方米补助2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补助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补助15元,医疗文化教育用房每平方米补助20元。

(二)临时过渡安置费

1.征收宅院和单元楼房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按被征收宅院合法占地面积或单元楼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4元/平方米·年的临时过渡安置费。

2.安置期限及安置办法异地安置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安置补助费(84元/平方米·年)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就近安置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安置补助费(84元/平方米·年)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首次发放期一年,其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

被征收人应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在通知办理安置房屋入住手续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经营损失费

征收相关手续齐备的合法经营性、生产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停产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为:

1.工资补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情况,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

2.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

3.停产停业补偿因征收原因造成全部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产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4.朔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四)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决定下达后20天内搬迁的,每户奖励其10平方米安置面积; 21天至30天搬迁的,每户奖励其5平方米安置面积;超过30天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七、房源安置办法

(一)按照“政府主导、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安置房。

(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将建设用于安置的楼房的区域、结构、面积、楼层等详细情况在相关征收项目部予以公示;征收项目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征拆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区城镇住房事务中心负责将已经建成且具备即时安置的楼房区域、结构、面积、楼层等详细情况予以公示。

(三)被征收人应安置楼房面积符合安置一套至两套楼房条件的,就近有安置房屋的可以全部选择就近安置,也可以全部选择异地安置,可以选择就近安置一套、异地安置一套。

(四)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超出安置两套楼房条件的,就近有安置房屋的只能选择就近安置楼房两套,其余安置楼房只能选择厚德园小区

八、安置面积计算办法

(一)基准安置面积

根据被征收宅院合法占地面积或单元楼房所在区域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兑换应安置面积,按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的安置办法确定其所选择安置楼房的基准安置面积。

(二)实选安置楼的楼层安置面积

被征收户的安置面积确定后,按相应系数计算被征收户置换所选安置楼层实安置面积

安置楼实安置面积=基准安置楼层面积×安置楼层对应系数

九、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的情况应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十、补偿计算方法

(一)货币补偿

征收房屋时,被征收人要求货币补偿的,置换面积按安置成本价补偿,其它的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奖励等执行统一标准。

(二)产权置换

征收补偿=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房+奖励面积+现金(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过渡安置费)-以成本价含优惠价部分购买安置房费

十一、其他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由所涉街道(乡镇)报区房屋征收指挥部研究解决。

(二)本方案解释权归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所有。

 图解《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朔城区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试行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