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区政办发〔202229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朔州市市区西北出口打通工程所涉房屋、土地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5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市区西北出口打通工程

所涉房屋、土地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

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朔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25号和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打通城市主干道,提供高效便捷的出行条件,结合我区历年来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该项目征收范围的实际况,为确保征收补偿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改造范围和期限

(一)征收范围

市区西北出口打通工程所涉的征收范围为张辽路与北环路交叉路口该项目红线内。项目总占地255.6亩;征收土地65.865亩,征收院落6处,征收总建筑面积4540.58平方米(具体位置及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征收期限

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实施主体

为更好地开展本项目征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朔城区下团堡乡人民政府作为本次征收补偿的实施主体。

三、房屋征收

1.凡在该征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征收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无偿拆除。未超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成新及剩余限期给予适当补偿。

2.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在完成拍照、勘丈登记和评估定价后,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征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及搬迁时间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

4.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应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主动搬迁。拒绝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选定评估机构及评估办法

(一)选定评估机构:

由朔城区下团堡乡人民政府组织所涉征收片区内的村“两委”和被征收户代表(或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依法选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进行分户评估。

(二)评估办法:

1.分户评估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价格。  

2.有房屋产权证的,享受评估价;

3.无房屋产权证的,但用地手续合法,且院内建筑平面布置合理,并且符合我区居住风俗的房屋,享受评估价。

4.征收公告发布后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5.建筑占地面积在合法院落占地面积70%以内,且是二层及二层以下,视为合法建筑;院外房(超过规定用地四至)及院内不符合我区居住风俗的扩建房(即建筑占地超过合法院落占地70%的部分)所有建筑面积一律按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所有超占部分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奖金、安置补差等。

6.所有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都以评估价的60%予以补偿,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奖金、安置补差等;地下室在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范围内的按评估价补偿,不给予奖金、搬迁费、过渡费、安置补差等。

五、货币补偿

本次房屋征收实行纯货币化补偿,安置房主要以购置市场存量商品房为主。如购买政府厚德园安居工程保障房一次性缴款的享受政府规定的安置价优惠政策。

六、补偿办法

1.房屋及附属物补偿:

按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进行补偿。

2.土地补偿价格:

有合法审批手续的院落占地按批准占地面积500元/㎡补偿;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院落占地按110元/㎡补偿,不给予奖励。

3.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支付搬迁费420元;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住宅搬迁费14元/㎡;办公用房12元/㎡;生产用房25元/㎡;仓储性用房20元/㎡;商业、营业用房20元/㎡。

4.临时安置费:

合法建筑面积或合法占地面积(两者选其一)给予一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为84元/㎡。

5.凡合法平房院落(同时没建地下室)内建筑面积未超过总占地面积的60%,根据“绿色、低碳、环保”的征收理念,院落空地部分给予每平方米800元未建房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不计入奖金内)。

6.奖金:

征收公告发布后,凡积极配合拆迁的,在征收期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如期完成搬迁的,给予合法建筑物及附属物评估总价和合法土地补偿总价10%的奖励。

7.安置补差

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安置补差;如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合法院落占地面积,以合法院落占地面积给予200元/㎡的安置补差。其它建筑面积,不给予安置补差。

七、征收土地

涉及征收土地时,土地按晋政发〔2020〕16号文件标准补偿,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

八、其他

(一)本方案涉及未尽事宜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具体问题,由乡、村两级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并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由朔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图解《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区西北出口打通工程所涉房屋、土地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