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区政办发〔20224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既是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制度保障,也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又有利于监督权力依法行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国务院颁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效,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前做好四项工作,进一步夯实决策前期实施基础

区人民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做到:

(一)确定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区政府办公室结合本际,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编制年度决策事项清单目录,报区政府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清单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

(二)选定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区政府根据需要,坚持部门、跨领域、高层次、高水准的原则,重点组织本区专业人才、高校科研机构等人员,建立覆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重点行业领域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未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三)制定重大决策归档制度。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一律依法予以公开,实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四)决定重大决策启动工作。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研究论证后,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区政府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区政府所属部门或者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区政府定启动决策程序时,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二、 重点围绕四个步骤,进一步落实决策中期执行程序

(一)重大行政决策起草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并根据实际需要选取以下各项程序:

1.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2.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3.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风险评估结果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区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审定程序。

1.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区政府讨论前的必经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讨论;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律要求;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意见负责,决策承办单位根据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

2.集体讨论决定。该程序也是必经程序之一,主要包括: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同时,要求行政首长末位发言,拟作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与责任追究挂钩。

(三)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程序。区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四)重大行政决策调整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组织(以下简称决策评估单位)决策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况紧急的,区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 严格明确四类主体,进一步构建决策后续追责机制

(一)决定机关。区政府未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区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未依法履行决策程序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区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区政府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二)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依法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决策评估单位。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规章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四、 着力强化四项保障,确保各项要求切实执行到位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细化各级分工协作。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充分认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性,将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落实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体系。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总结研究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典型案例,不断探索出可推广、可复可操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严格督导检查工作。政府办公室、司法局会同其直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导组,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依法履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公布,切实将工作压力传导下去年末,联合督导组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依法履行情况进行打分,该分数按照合适比重记入各级法治政府建设考评。

(四)加大宣传学习力度。要以《条例》为根本,把学习宣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学习方案,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各级各部门《条例》学习全覆盖;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条例》具体规定。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等宣传阵地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学习贯彻《条例》好典型、好成效。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图解《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