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朔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朔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29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朔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提升朔城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大气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朔城区实际情况,对2021年9月制定的《朔州市朔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生态环境部《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朔州市朔城区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区直各有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实施方案,要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组织制定或修订各有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实施方案,与《朔州市朔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共同构成朔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预案涉及区域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应编制与本预案相衔接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方案》(“一厂一策”)。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缓空气重污染程度。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根据地域明确各部门职责,各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突出重点,差异管控。以优先控制重点行业涉气排污主要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为基本要求,科学制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科学预警,提前响应。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率,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2  指挥体系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指挥部是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指挥、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1 指挥部

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

副指挥长: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城分局主要负责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员:委宣传部、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朔州市市生态环境局朔城分局住房和建设局、区市容市貌服务中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区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健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公安局交警队、气象局、公路、国网朔州供电公司朔州地电公司各通信分公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城分局,主任由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城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 指挥部工作组

指挥部另设预报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专家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办事机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3.1.1 监测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负责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及其动态趋势分析;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状况下,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和预报预警组跟踪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改变状况,结合历史数据,对将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1.2 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日常期间每周至少会商一次。由生态环境部门发起与气象部门定时联合会商,必要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参与会商。其余时段当气象部门预测未来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由生态环境部门发起会商。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和预报预警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同时以电子邮件和书面两种方式提交至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两次。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 预警分级

3.2.1 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根据生态环境部《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预警统一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AQI日均值>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AQI日均值>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AQI日均值>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2 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不分等级。根据朔城区实际情况,以预测到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AQI日均值>200,或AQI日均值>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为启动条件。

3.2.3 二氧化硫(SO2)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根据朔城区实际情况,当预测SO2小时浓度超过150微克/立方米时,采取针对性应急管控措施。

3.3 预警的发布

3.3.1 发布时间

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3.3.2 发布程序与方式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等级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启动时间,于1小时内同时以电子邮件和书面两种方式提交至朔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或臭氧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报请政府签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领导签发的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发布。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山西省通报的区域预警信息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山西省通报或朔州市的预警级别和启动时间启动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政府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预警信息包括:未来13天朔城区气象条件改变趋势、不利气象条件状况、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主要污染物指标、预警等级、响应级别、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以及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因沙尘暴、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3.4 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测出现3日以上重污染天气过程时,要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案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5 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3.5.1 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当接到省指挥部通报的预警信息时,应按要求发布或调整响应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改善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当监测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5.2 预警解除

当监测或预测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当预警因接到省指挥部通报的预警信息而发布时,须接到省指挥部解除预警的通知后,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级应急预警发布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空气质量情况,主动启动应急预案。在级预案启动后,及时启动本行政区预案,并在级预案要求基础上,加强应急减排措施。橙色预警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调度。红色预警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调度。

4.1 响应分级

依据重污染天气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三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一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4.2 分级响应措施

4.2.1 三级响应措施(黄色)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③生态环境、卫健、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③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力度。

④建议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全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以上。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按“工业源减排清单”执行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和调整生产计划等措施减排的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

对协同供热供气、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外贸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的减排措施实施。

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及工业园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电力、化工、煤炭、陶瓷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车辆运输减排要求执行。公安交警部门严格车辆管控,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禁止上路行驶,加大上路检查频次,对进入建成区黄标车、冒黑烟车等禁行车辆进行查扣处罚。对重型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要严格实行道路绕行。

③扬尘源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

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全部停产。

除应急抢险外,市区所有房屋建筑、拆迁、市政、道路、水利、绿化、通讯等施工工地所有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以及露天切割、打磨、喷涂、粉刷等全部停止作业。省、市重点工程经政府批准后,可正常施工。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禁止通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除外)。

矿山(除政府协调确定的应急保障类企业外)、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易产生扬尘的企业停止露天作业。

城市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

建成区机修喷漆作业全部停止。

④加强散煤源头管控,严格落实“禁煤区”管理要求,严禁在“禁煤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煤炭和煤制品,全区内严禁使用灰分大于16%、硫分大于1%的民用散煤。

⑤严禁烧秸秆、落叶、垃圾等行为,严禁废品收购站焚烧废物和使用废物、燃煤取暖,强化烟花爆竹禁放管控措施,严禁在建成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品、木制品等易产生烟尘的旺火。

⑥强化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及使用的监管,确保高效运行。严禁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能稳定运行的餐饮单位营业,禁止露天烧烤。

4.2.2 二级响应措施(橙色)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③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实施灵活调度,市区主干线路延时收车60分钟。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全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在橙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30%以上。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按“工业源减排清单”执行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和调整生产计划等措施减排的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

对协同供热供气、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外贸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的减排措施实施。

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及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抢修作业机械除外)。

矿山(含煤矿)、洗煤场、贮煤场、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电力、化工、煤炭、陶瓷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车辆运输要求执行。公安交警部门严格车辆管控,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禁止上路行驶,并对进入建成区黄标车、冒黑烟车等禁行车辆进行查扣处罚。严格执行“绿色运输区”管理规定,对重型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要严格实行道路绕行,视污染情况适时按要求执行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

③扬尘源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

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全部停产。

除应急抢险外,所有建筑工地停止户外作业,建筑拆除、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以及露天切割、打磨、喷涂、粉刷等全部停止作业。省、市重点工程经政府批准后,可正常施工。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禁止通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除外)。

矿山(除政府协调确定的应急保障类企业外)、洗煤厂、贮煤厂、砂石料厂、石料厂、石板厂等易产生扬尘的企业停止露天作业。

城市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

建成区禁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机修喷漆作业全部停止。

④加强散煤管控,严格落实“禁煤区”管理要求,严禁在“禁煤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煤炭和煤制品,非禁煤区严禁使用灰分大于16%、硫分大于1%的民用散煤。

⑤严禁燃烧秸秆、落叶、垃圾等行为,严禁废品收购站焚烧废物和使用废物、燃煤取暖,强化烟花爆竹禁放管控措施,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在建成区内燃点煤制品、木制品等易产生烟尘的旺火。

⑥强化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及使用的监管,确保高效运行。严禁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能稳定运行的餐饮单位营业,禁止露天烧烤。

4.2.3 一级响应措施(红色)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②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③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④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③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④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公交营运时间,市区内主干线路早晚各增加60分钟,边远线路延时收车30分钟。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全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在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40%以上。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重点工业企业按“工业源减排清单”执行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

对协同供热供气、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外贸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的减排措施实施。

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及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矿山(含煤矿)、洗煤场、贮煤场、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中重型载货车辆禁止公路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涉及电力保障、供热运煤和渣灰车辆除外)。

有色、电力、化工、煤炭、玻璃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车辆运输要求执行。公安交警部门严格车辆管控,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禁止上路行驶,并对进入建成区黄标车、冒黑烟车等禁行车辆进行查扣处罚,所有过境中重型载货车全部高速绕行,禁止进入市区环路。视污染情况按照重污染大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

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全部停产。

除应急抢险外,所有建筑工地停止户外作业,建筑拆除、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以及露天切割、打磨、喷涂、粉刷等全部停止作业。省、市重点工程经政府批准后,可正常施工。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禁止通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除外)。

矿山(除政府协调确定的应急保障类企业外)、洗煤厂、贮煤厂、露天开采、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禁止切割、打磨、喷涂和机修喷漆等经营作业。

城市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法机扫和频次。

④“禁煤区”减排措施。加强“禁煤区”管控,实施网格化管理,禁止散煤燃烧。切实加强民用散煤管控,严禁使用灰分大于16%、硫分大于1%的民用散煤。

⑤严禁燃烧秸秆、落叶、垃圾等行为,严禁废品收购站焚烧废物和使用废物、燃煤取暖,强化烟花爆竹禁放管控措施,严格禁止烟花爆竹和建成区内燃放燃点煤制品、木制品等易产生烟尘的旺火。

⑥强化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及使用的监管,确保高效运行,严禁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能稳定运行的餐饮单位营业。

⑦露天开采企业在停产同时加强对扬尘污染管控。

⑧严禁室内、室外烧烤。

⑨建成区禁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机修喷漆作业全部停止。

4.2.4臭氧污染减排措施

主要通过对煤化工、工业涂装、加油站、火电、水泥熟料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工序采取生产调控措施。

4.2.5二氧化硫污染减排措施

主要通过涉煤重点行业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工序采取生产调控措施。

4.3 信息报送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初报上报朔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之后每日继续上报日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等。预警解除后,终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要将本次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限产、停产企业和停工工地名单及减排量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响应期间,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及时发布全天气状况及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每日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响应终止

4.4.1响应终止的条件

当预警解除时,响应即终止。

4.4.2响应终止的程序

当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并上报应急指挥部。

4.4.3响应终止后工作

应急响应终止,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完成应急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发布,并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方案。

4.5 总结评估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响应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处置措施效果等。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份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措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社会经济成本。

5  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本级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实施方案以及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停止施工和建筑作业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时收集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确保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预警响应启动后,实施24小时值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6.2 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经费。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3 通讯与信息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整合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数据、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等数据,摸清固定源的排放信息。统计开放源、移动源排放信息,建立动态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利用现有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自动气象站,同时加快全涉大气污染生产设备与环保设施在线监测系统项目建设,搭建重污染天气数据中心,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完善大气污染预报预测平台,利用空气质量预报模式系统,提升预测预报、预警应急能力。

6.5 宣传保障

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加强舆论宣传,公开应急措施采取情况,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应急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

6.6 实施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实施方案,特别是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形式)。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改进完善。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主要产生于油气、涂料、有机溶剂等生产、加工和使用过程。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建立应急预案评估修订机制,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朔城区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实时对本预案更新修订并上报备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城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9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朔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1、朔州市朔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do

2、朔州市朔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docx   

3、朔州市朔城区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docx     

4、朔州市朔城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doc  

5、朔州市朔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docx

6、朔州市朔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docx


图解《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