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工作,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屠宰和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紧压实各方职责

(一)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要做好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和服务指导工作。派出专业兽医人员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进行现场查验、确认、汇总、上报,实现全程监管,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规范运行,并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内的各项业务进行监管指导,协调做好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各项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及病死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严禁随意丢弃病死畜禽。要加大普及无害化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养殖场(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细化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收集工作机制,根据辖区内养殖量建设相应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并安排专人管理。

(三)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掩埋病死畜禽,同时应积极履行报告义务。无害化处理场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畜禽养殖场(户)、经营、屠宰、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自行处理条件的情况下,应委托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按规定建立病死(害)畜禽死亡、委托送交无害化处理台账。

(四)相关保险公司理赔时,要会同乡、村两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共同查验,经核查信息无误的给予理赔;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或不能提供无害化处理厂证明的不予进行理赔。

二、规范无害化处理场管理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贴、保险联动”的原则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督”的要求,无害化处理场要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收集区域内病死畜禽并进行专业无害化处理,按规定建立相应的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入场接收、处理以及处理后产物流向等台账,并留存影像资料。

三、强化联动工作机制

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加强联合执法、畅通信息共享,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产品,在固定证据后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各乡镇(街道办)、区直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及产品的危害性,加强养殖、屠宰、经营各环节从业人员的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经营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