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区政办发〔2016〕25号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朔城区国地税合作征收地方
附加税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朔城区国地税合作征收地方附加税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
为进一步推动国税、地税业务深度融合,优化整合税收征管资源,提高征管效能,实现地方附加税费征收源头控管,彻底堵塞地方附加税费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朔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为全面做好我区地方附加税费征收、协调、督导和管理工作,成立朔城区地方附加税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温素琴(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徐建国(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周庆山(区财政局局长)
王建国(区国税局局长)
肖宇峰(区地税局局长)
成 员:高志龙(区监察局副局长)
王桂珍(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春旺(区国税局副局长)
张永胜(区地税局副局长)
二、征收范围
按照有利于方便纳税、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结合我
区税源、征管资源配置及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国地税合作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5%、1%);
2、教育费附加(税率3%,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
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
4、企业所得税(全区分行业统一应税所得率或附征率);
5、个人所得税。
三、管理流程
区国税局和区地税局建立联合办税服务厅,共同完善办税服务区功能,共同搭建办税网络平台,为纳税人同步办理国税、地税各类纳税事项。
(一)在联合办税服务厅缴纳增值税的代开票纳税人,凭增值税完税证明到地税窗口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相关税费,最后再凭地税完税证明到国税窗口领取增值税相关发票。
增值税自开票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每次办理发票购销时(第一次除外),必须持有与其发票使用期内实际缴纳增值税相对应的地税完税证明(银行扣款证明或完税证),国税局据此办理发票购销手续。
(二)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时,必须先缴纳印花税,区国税局凭完税证明开具。
(三)对不达增值税起征点,或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不需到地税窗口缴税,可直接在国税窗口领用或代开发票。
(四)按照“三证合一”相关工作要求,国税部门要及时督促纳税人补录地税税务登记信息。
(五)地税部门根据机内数据每日对用票人员刷卡记录单和回单进行核对,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合作征收税费。
(六)区国税局和区地税局每月5日前互相传送分户税收征收月报表,并报区财政局。
四、部门职责
国、地税合作征收地方附加税费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区财政、国税、地税、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区财政局:负责国地税间协调、沟通,组织国、地税定期核对开票数据,按月汇总通报。
区国税局:负责督导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地方附加税费,及时向区地税局传递征收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堵塞“跑冒滴漏”。
区地税局:根据国税部门提供的征收信息,负责税款入库管理、收入对账、会计核算等工作。
区监察局:对于因税收管理人员疏忽、徇私舞弊导致税费流失的情况,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