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区政办发〔201611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朔州市朔城区煤矸石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朔城区煤矸石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22

为切实解决我区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煤矸石乱排乱倒、煤矸石自燃污染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全区环境质量,现就全区煤矸石污染治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求作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力争2016年底前解决我区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煤矸石乱排乱倒、处置不规范及煤矸石自燃污染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全区空气环境质量。

二、治理目标及原则

对全区煤矸石填埋场进行彻底清理和整治,煤矸石处置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消除因煤矸石乱倒产生的各类环境安全隐患问题。

全区煤矸石自燃和煤矸石规范化处置治理工作,本着谁污染谁治理、谁管理的地片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人。

三、治理重点

(一)全区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对所属煤矸石处置场地不规范乱排乱倒、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以及煤矸石自燃等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治理,按照环评要求加大治理力度,逐步实现煤矸石规范化处置,消除自燃污染隐患、逐渐恢复生态功能。彻底落实全区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区域内煤矸石自燃灭火和煤矸石规范化治理的主体责任,峙峪村北阳煤路桥采坑露头煤自燃灭火,按照区政府会议纪要要求,由乡镇会同矿山救护大队落实处置措施。按《朔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朔城区煤矸石自燃污染环境问题进行督办的通知》(朔环发〔201633号)文件要求,于2016520日前必须完成

(二)整顿全区范围非法小储煤、小洗选企业矸石乱排乱倒,尤其是影响严重的小平易乡、下团堡乡、沙塄河乡、神头镇等地方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严格履行环境监管本级政府主体责任,会同所在村民委员会,多方面协调、多部门协作、多举措并举,通过关停、取缔、拆除地面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等多种方式方法,寻找合理科学的煤矸石治理途径,扎实主体责任,制定强力有效的整治方案,并将方案落实到底,责任到人,彻底解决辖区内因小储煤、小洗选矸石乱排乱倒产生的乱占耕地、林地、河道、集体土地而产生的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与尾矿库阻塞泄洪等问题。

四、工作步骤及治理阶段

    煤矸石污染治理工作具体分为煤矸石自燃治理和煤矸石规范化治理,煤矸石自燃治理时间从2016323开始至2016523结束,煤矸石规范化治理与煤矸石自燃治理并行从2016323开始至20161230结束,共分为自行治理和核查总结两个阶段。

(一)煤矸石、原煤自燃治理2016323日至523日)。

1、全区建有并运行所属煤矸石处置场地的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和朔州市煤矸石污染治理工作确定的重点煤矸石自燃治理企业,要在制订煤矸石自燃防范和规范化处置治理方案的同时先采取措施进行灭火,根据制定方案逐步消除自燃隐患和因煤矸石自燃产生的次生隐患。(山西中煤东坡煤业有限公司朔中选煤厂、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中煤杨涧煤业有限公司)

2、下团堡乡峙峪村北阳煤路桥采坑原煤自燃治理,由朔城区矿山救护大队根据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长会议纪要〔2015〕第15期会议要求,立即进行灭火治理。

3、山西格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东北方向矸石场煤矸石治理,由朔城区下团堡乡人民政府为治理主体责任单位,立即组织开展灭火工作,制定后续煤矸石规范化治理方案,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追究违法倾倒相关责任单位,恢复生态功能。

4、小平易乡担水沟村东北、元子河村宁通煤场路东、李新成石料厂南矸石场煤矸石自燃治理,由朔城区小平易乡人民政府为治理主体责任单位,立即组织开展灭火工作,制定后续煤矸石规范化治理方案,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追究违法倾倒相关责任单位,恢复生态功能。

(二)煤矸石规范化治理2016323日至1220日)。

1、排查核实(2016323423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为煤矸石规范化治理主体责任单位,协同区直各有关单位开展辖区范围内非法小储煤、小洗选排查工作,尽快摸清底数、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存放量、土地使用等相关情况,认真制定行政区域内煤矸石规范化治理实施方案,于420前上报区煤矸石污染治理领导组审核。

煤炭生产、加工企业所属矸石填埋场,依照环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煤矸石规范化治理实施方案》和《生态恢复方案》,于419前上报区煤矸石污染治理领导组审核。

2、全面实施(2016423122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力推进,区直各有关部门积极协助,集中关停、取缔辖区职能内各类违法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尤其是违法小储煤、小洗选。对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煤矸石堆场进行规范化治理,并对治理成果进行长效机制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全区建有所属煤矸石处置场地的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完善,煤矸石处置场要具备防渗、防洪、防扬散、防流失、防扬尘等措施,制定严格的煤矸石规范化处置流程,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化处置煤矸石并形成长效机制。

(三)核查总结阶段201612211230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责任单位对煤矸石自燃灭火和处置规范化自行治理工作逐一核查,并向朔城区人民政府上报辖区及职责范围内煤矸石自燃灭火和处置规范化自行治理工作总结报告。区人民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煤矸石自燃灭火和规范化处置自行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并将自行治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对进展缓慢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向区纪委、区监察局提出约谈、问责建议。

五、任务分工

1、朔城区监察局:负责对开展煤矸石自燃灭火和规范化处置自行治理阶段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按行业职能依法依规查处该项工作中的安全隐患问题。

2、全区有所属煤矸石填埋场地的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各单位在制订煤矸石自燃灭火和规范化处置治理方案的同时先采取措施灭火,逐步消除自燃隐患和安全生产次生隐患。必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完善,煤矸石处置场要具备防渗、防洪、防扬散、防流失、防扬尘等措施,制定严格的煤矸石规范化处置工艺流程,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处置煤矸石,责成专人巡查,建立长效机制,是本矸石填埋场地规范化治理的责任单位。

3、区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法严查各类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和小煤场、小洗选的矸石处置场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严格审查项目审批和用地审批,要对征、用地手续进行重新核定,对向违法企业提供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所属职能依法严惩。负责对违法占地日常监管和拆除违法占地地面附着物并恢复土地原貌。

4区水利局:对全区范围内河道、泄洪道内堆放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煤矸石等废弃物按照所属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应严厉查处河道内各种违法倾倒行为,负责对流域内河道、泄洪道进行清理并恢复原有功能,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5、区林业局:对管辖范围内堆放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煤矸石等废弃物具有监管责任,应严厉查处各种违法倾倒行为,负责对管辖范围内进行清理并恢复原生态功能,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6、区农委:对管辖范围内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占用耕地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法查处,对向违法企业提供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移交移送,依法严惩。负责对管辖范围内进行清理并恢复耕地,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7、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辖区内的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开展煤矸石自燃灭火和处置规范化治理。全面集中关停、取缔辖区内各类违法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尤其是违法小煤场、小洗选企业。对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煤矸石堆场进行自燃灭火和处置规范化治理,并对治理成果进行长效机制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8、区发改局、区招商局、区经信局:积极探索研究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转化途径,招商引资变废为宝,达到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削减煤矸石存量。对落后产能、生产工艺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煤炭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认定,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取缔。

9、区工商管理局:全面清理全区范围存在的各类现有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手续,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煤炭加工、生产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违法企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0区安监局:依法查处各类煤炭生产、加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对各类煤矸石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严格防范安全生产次生事故。全面协调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对目前多处,多点位的煤矸石堆放场、库自燃现象进行灭火处理,对灭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1、区地方电力公司: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加工煤炭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12、区住建局:对违反城市规划未经许可的违法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3区公安局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核实的违法案件加大处置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煤矸石违法倾倒行为,严厉打击自燃灭火和处置规范化自行治理期间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14、区矿山救护大队:根据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长会议纪要〔2015〕第15期会议要求,负责朔城区下团堡乡峙峪村北阳煤路桥采坑原煤自燃进行灭火。配合区国土资源局、下团堡乡党委、政府制定有效措施,尽快恢复其生态功能。

15、区环保局:负责对煤矸石自燃灭火和处置规范化自行治理工作进行督促,对煤矸石处置不规范、治理工作不积极和已经查处的重点矸石治理典型违法企业进行督察。对辖区内已建成的煤矸石规范化处置场加大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辖区内煤矸石治理企业完成情况进行核查,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做到责任到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思想高度重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煤矸石治理工作的紧迫性,为认真贯彻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动员会议和全市煤矸石治理现场培训会议精神,我区高度重视煤矸石治理工作,决定成立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的朔州市朔城区煤矸石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大组织、指导、协调力度,认真解决煤矸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20161220日前完成全区煤矸石污染治理工作。

(二)落实具体责任,加大惩处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要落实煤矸石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落实具体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对不积极治理,煤矸石仍在自燃、处置仍不规范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监管不尽责的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按时上报信息,按期完成治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自2016315日起每10天向区人民政府上报1次煤矸石自燃灭火和处置规范化治理工作进展情况,2016520日前上报辖区内煤矸石自燃灭火治理工作总结,20161220日前向朔州市朔城区煤矸石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上报辖区职责范围内煤矸石自燃灭火和处置规范化治理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