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朔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区境内,因地质作用产生的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突发性特大型、大型、中型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型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群测群防防灾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三>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灾情和险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四、区政府安排必要的资金,专项用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和信息系统的组建、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经费补助。
第二章 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分工
五、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朔城国土分局局长
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朔城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朔城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煤炭局、区畜牧局、区物价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地震局、区气象局、朔州地电公司、朔州车务段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设在朔城国土分局三楼会议室。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突发性地质灾害内容。
(二)制定和修订《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三)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统一指挥一定规模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协调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地质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分析、判断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商请驻朔部队、朔州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四)向区政府和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根据需要上报启动《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六、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朔城国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朔城国土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和朔城国土分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下设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349—2089217、2038615)。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省、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省、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汇集和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及救灾进展情况,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和信息报送;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专家组职责: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分析灾害形成原因与灾害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
七、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挥联络;协调有关电信单位整合各部门通信资源,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
朔城国土分局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和上报有关部门。组织应急专家组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对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进行技术指导,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的进一步发展。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及时客观报道灾害信息,确保地质灾害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督查和指导学校做好威胁学校和学生安全的地质灾害防范、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朔城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受灾乡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并提供人员伤亡情况;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民政局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的查灾、核灾、报灾及救灾物资的供给。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危害各主要建设工程及相关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各自管养范围内危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区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对影响重点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安全运行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控,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区煤炭局负责煤矿矿区及影响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过程中引发的事故抢险工作,并对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区地质灾害隐患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进行监测预报。
区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和预测。
区畜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医疗单位开展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根据需要,对乡镇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区物价局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稳定市场物价。
区环保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并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区安监局负责对矿山企业等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排查,防止地质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做好灾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抢险工作。
朔州车务段负责危害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灾害发生后应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并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工作。
朔州地电公司负责被损供电设备的修复,确保灾区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正常用电。
区人武部负责商请驻朔部队、朔州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巡查和上报,组织和督促所辖行政村、矿山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日常监测和排查;负责灾后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分配和发放救灾物资。
九、行政村、矿山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等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及影响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排查工作,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安排专人进行监测;发生地质灾害或发现地质灾害险情,要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配合上级部门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十、地质灾害监测、预报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指导和协调,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及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区住建、水利、交通、煤炭、安监、气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监测、预报,做好地质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矿山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敲锣、打鼓、广播、电话、短信等)及时向周边受威胁的群众报警,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发现的时间、地点、发生的现象和影响程度。
十一、预警预防行动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区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区、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监测和预防地质灾害的作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区国土、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及时沟通汛情、气象和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加强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系统的建设,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加强地质灾害形成机理的科学研究,采用最新科技手段,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水平。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区各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发生的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采取必要应急措施的同时,应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时报告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的预警、预防工作。区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可能发生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按照地质灾害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区、乡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展开地质灾害排查,制定具体应急预案,要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险情,立即上报并采取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十二、预警支持系统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五个级别,1级为可能性很小;2级为可能性较小;3级为可能性较大,注意级;4级为可能性大,预警级;5级为可能性很大,警报级。预报级别达到3级或3级以上时,山西电视台当晚的天气预报节目中向全省播发,全区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矿山企业)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要注意收看,及时提醒预报区居民和有关单位注意防范各类地质灾害。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并将预警预报结果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区气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重要气象信息,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专人编辑手机短信或电话通知地质灾害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三、区政府加大对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要按照地质灾害 “谁致害,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出资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四章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与速报
十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其中,一定规模的小型地质灾害指:
1、造成人员伤亡的;
2、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或灾害规模达到以下程度:
①、滑坡:大于10×104m3
②、崩塌:大于1×104m3
③、泥石流:大于2×104m3
④、地面塌陷:大于0.1km3
⑤、地裂缝:长1km,宽大于3m或长小于1km,宽大于10m。
十五、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
<一>及时报告:发生地质灾害或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1小时报告: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我区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6小时报告: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6人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或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四>1日报告: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在1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直接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五>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按月上报。
<六>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章 应急响应
十六、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十七、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市指挥部或工作组的领导下,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人员营救遇险人员,开展应急调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十八、出现一定规模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区政府领导下,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十九、一定规模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乡镇人民政府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十、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响应结束。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附后。
第六章 后期处置
二十一、提交调查报告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二十二、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十三、灾后重建
区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七章 应急保障
二十四、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区民政局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十五、通信与信息传递
区政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讯畅通。
二十六、应急技术保障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有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
二十七、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十八、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二十九、监督检查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第八章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三十、预案管理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或修订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十一、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每年评审一次,根据评审结果需修订或更新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章 责任与奖惩
三十二、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责任追究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三十四、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时(临灾状态: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临灾应急:指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灾害应急:指地质灾害发生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十五、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六、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朔区政办发〔2009〕7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朔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李 杰(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安志强(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赵彦春(朔城国土分局局长)
黄立新(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郭振海(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富 锦(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有权(区人武部副部长)
贾文俊(区发改局局长)
闫泽亮(区教育局局长)
赵向诚(朔城公安分局局长)
周庆山(区财政局局长)
卢 勇(区住建局局长)
刘志秀(区交通局局长)
尚清世(区水利局局长)
洪占银(区煤炭局局长)
雷在祯(区安监局局长)
霍宇斌(区畜牧局局长)
牛 亮(区物价局局长)
谭存元(区卫生局局长)
王大海(区环保局局长)
午新元(区地震局局长)
赵利峰(区气象局局长)
王 秉(朔州地电公司经理)
石 瑾 (朔州车务段段长)
贾友平(区民政局副局长)
庞世勇(朔城国土分局副局长)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主 任:赵彦春(朔城国土分局局长)
副 主 任:马 敏(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靳丽君(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富 锦(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昊显(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怀富(区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
成 员:王晓玲(朔城国土分局办公室主任)
齐胜业(朔城国土分局矿管科科长)
郝 德(朔城国土分局地环中心主任)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专家组:
主 任:赵达春(中级工程师)
成 员:田保安(高级工程师)
杨继荣(高级工程师)
赵虎生(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