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区政发〔2019〕8号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朔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57        


朔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以资金、技术、人才等形式来我区投资兴业,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2017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予以优先考虑。重点建设项目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按照规定程序调整规划。

第二条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确定供地面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条  工业用地除采取现有供应方式外,可以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具体方式执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晋国土资规〔20181号)。

第四条  对山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鼓励类发展的工业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对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商贸物流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产业、新业态,可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

第五条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民营企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对全区经济结构调整拉动作用明显、解决就业岗位较多、财政贡献较大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经区委、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条  凡被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含)至5亿元以下的,企业增值税自项目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自项目获利年度起,对区级留成部分实行第1至第2年全额奖励,第3至第5年半额奖励;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区委、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给予特殊奖励。

   第八条  凡被认定为金融项目(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信托投资等机构)新进驻区的给予开办费补助。(一)在我区设立总部的,按注册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最低补助金额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对在我区设立的证券、期货营业部、保险中心支公司,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三)鼓励企业上市,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积极引进高端技术人才。国家两院院士来我区从事科研或技术开发工作的,三年内我区每年提供特殊津贴8万元;博士生导师、国家级专家在我区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我区每年提供特殊津贴3万元;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博士来我区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见效之日起,三年内我区每年提供特殊津贴3万元。

 

第三章  总部经济政策

 

第十条  总部企业同时满足下述条件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二)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三)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下同)或年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四)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落户奖励。对新设立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美元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设立的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贡献奖励。对总部经济企业中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实现税收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经评审,按照税收留区部分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总部基地、特色楼宇等总部经济平台招引并运营总部项目,对平台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经评审,按照税收留区部分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运营平台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新引进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在我区购建办公用房的,经评审,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购房补贴,单个企业购房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合同房租的20%的补贴,补贴期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年租金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高管人才补助。新设立的总部经济企业,对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7名),从聘用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三年100%补助;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标准补助。补助资金应用于在本地购买住房。

第十六条  对特别重大的总部经济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形成一揽子综合支持方案,按程序由区委、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四章  行政性收费政策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留区部分全额奖励。项目建成后需要收费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商会、中介机构、知名企业和个人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和对地方经济拉动效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章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政策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包联服务机制。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名区级领导总抓,一个部门牵头,一站式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投资者提供公开、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着力营造“六最”营商环境。

第二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和服务业类招商引资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免费进行员工基础性岗前和在岗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可享用“七通一平”(水、电、气、暖、道路、公交、信息、场地平整)等硬件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  信用体系向外来投资企业延伸,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来我区投资新建的项目,可争取政府建立的企业专项扶持基金,用于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周转等。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对在我区投资企业的检查。除上级部门统一安排部署或关系到社会安全的检查外,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各项检查、收费、评比活动。

第二十四条  所有来我区投资的外地客商,在购房、落户、入学、就医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核确认由朔城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励扶持坚持就高但不重复的原则,奖励资金从朔城区财政预算的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处置,所需资金从朔城区财政预算的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做出新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由朔城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