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区政发〔2020〕19号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朔城区禁煤区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的通知》(朔政办发〔2020〕9号)有关要求,切实解决煤炭及其制品散烧带来的面源污染,进一步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为广大市民创造更优良的生活环境,区政府决定在原市区“禁煤区”的基础上重新划定“禁煤区”范围,并从2020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
北部西侧起点从张辽路与大忻线交汇处开始,沿张辽路→大忻线→武周路→广安东街→招贤路→朔神路→北同蒲铁路→南环路→怡西路→南垣街→西环路→民福街→张辽路所围区域。
二、禁煤措施
“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燃用煤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禁止销售煤炭及其制品。加强“禁煤区”内煤炭及其制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管控,依法查处向“禁煤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的运输车辆(向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运输燃煤车辆除外),发现违反规定售煤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置。对于“禁煤区”内的原有存煤,依法进行回购。
三、严格执法
区政府将禁煤工作列入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考核重要内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禁煤区”范围内的街道(乡镇)依法做好禁煤管理。各相关部门在进入市区的主要路口设卡检查,对进入市区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核查;对违反规定在“禁煤区”内经营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为经营、销售和使用煤炭及其制品提供场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将对进入禁煤区的煤炭运输车辆(向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运输燃煤车辆除外)进行查处;能源、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在禁煤区内采购储存、经营销售燃煤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摊点依法依规
进行监管、查处;生态环境部门对禁煤区内燃煤排放行为依法处罚;公安部门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监督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规经营销售、采购、囤积、使用、运输燃煤的行为,举报电话12369。
特此通告。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