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各有关单位:

《朔城区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区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发挥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朔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的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计划、储存、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是指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品种包括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按照“有利于加强调控,有利于应急保障,有利于企业轮换”的原则,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定期轮换方式。

第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完善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工作机制,按照下达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总量计划或者动态调整要求,确定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规模,制定、下达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计划。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组织实施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计划,建立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加强粮食储备信息化建设,对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局负责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和轮换及动用等价差亏损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相关工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朔州市朔城区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信贷资金需要。

第六条 承担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储存任务的承储企业负责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日常运营管理,对承储的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朔州市朔城区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七条  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

 

第二章   

 

第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朔州市朔城区支行,根据下达的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总量计划、本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计划(保证10天以上的供应量),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朔州市朔城区支行下达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计划。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期如数入库。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购入、轮换销售并适时提出轮换建议。

第十条  为确保高温多雨、易发热霉变期和轮换销售淡季的储粮安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按以下方式轮换。

小麦粉大米正常储存期为六个月,夏季(6、7、8月)保证储备的应急小麦粉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90天,要加大轮换进度,轮换期内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70%。

其他季节保质期六个月内轮换一次,轮换期内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存计划的90%。

级应急储食用植物油正常储存期为1-2年,为了储存安全,每年轮换一次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将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购入、轮换销售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报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朔州市朔城区支行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储存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仓库要保持相对固定,且要保证屋顶、墙壁、门窗和地面完好,不渗漏,清洁干燥,无虫还要配备隔热降温、防潮通风以及粮温检测和防鼠等设施。储藏食用植物油的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油脚、无污染、无铁锈、无异味,并要求不渗漏、耐腐蚀、隔热性良好。储藏食用植物油容器的内壁和阀不得使用铜质材料。库房及各项储藏设施要符合成品粮油的保管要求。应急成品粮不准使用违禁药品防治害虫和类。

第十四条  应急成品储备小麦粉大米包装规格必须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小麦粉大米25公斤/袋或10公斤/袋),计量误差必须在±0.5%范围之内。小麦粉大米应采取每垛2500袋的标准垛位存放,垛与墙、柱间距不少于0.6米,垛间距不少于0.8米,堆垛髙度不得超过20层。小麦粉大米宜采取密闭、准低温等储藏技术,储藏过程中应根据气候条件适时揉包倒垛,应加强粉蟠和拟谷盗的防治。油脂应将水分含量和杂质含量控制在0.2%以下,采用低温、密闭、放置空气除氧剂等措施避光储藏。

第十五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实行相对集中存放,储存仓(罐)号一经落实,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同一仓号内应急成品储备粮垛位可以根据周转轮换情况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储存仓(罐)号的,应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

第十六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库存管理要求: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仓(垛)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专人管理、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十七条  储存应急成品储备粮的仓房应悬挂应急储备粮专牌,在醒目地方悬挂“区级应急储备小麦粉大米食用油”标识牌,属代储性质的同时还应悬挂“粮食权属告知牌,内容包括:粮权归属、数量、管理单位和代储企业名称,注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和清偿债务,不得有其他危害粮食安全的行为。仓内分垛储存要做到整齐、规范,留足检查通道,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应急储备粮专用囤头卡。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安排经过培训并具有保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保管,要分(罐)建立实物保管账、入库记录卡、粮油情况检查记录,分垛(罐)建立垛(罐)位卡。要按照相关成品粮油储藏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油情况变化,做好粮油情况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坏粮坏油事故。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定期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指标进行检验,保证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食用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朔州市朔城区支行建立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研判适时提出动用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建议。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

一) 或者部分地区成品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 人民政府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需要动用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时,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朔州市朔城区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补库时间、价差处理和费用补贴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人民政府下达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令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展和改革局指令,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措施或应急措施。

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应当建立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变化、企业管理方式、企业改组改制等情况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标准。

第二十六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综合补贴。具体标准为小麦粉大米0.12元/斤/年(管理费用补贴0.06元/斤/年,轮换费用补贴0.06/斤/年),食用植物油0.25元/斤/年(管理费用补贴0.15/斤/年,轮换费用补贴0.10/斤/年)。补贴费用由财政列入预算按季拨付,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七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各项补贴由财政实行按季补贴,承储企业每季终了后如实申报级成品粮油费用,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财政局及时拨付。

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财政局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按季拨付企业,承储企业及时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朔州市朔城区支行利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克扣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储存费用等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 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 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购入、销售及动用命令的执行 情况;

三) 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储存费用补贴使用情况;

四) 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仓储设施、设备;

五) 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有关资料、凭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建立定期普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对承储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承储任务

第三十一条 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  本办法印发之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图解《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城区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