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市区城市综合执法
相关工作;
(二)集中行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火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六)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七)户外公共场所侵占城市道路的食品销售、餐饮摊点等的行政处罚权;
(八)依照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有关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可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依法依规赋予其他领域行政执法职责;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