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城区人民政府

县级试点领域标准目录

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 2021-12-18 来源: 朔城区住建局

1:一级事项:绿化管理

二级事项: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相应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

    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一级事项:绿化管理

二级事项:对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3:一级事项:绿化管理

二级事项:对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4:一级事项:绿化管理

二级事项:对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5:一级事项:绿化管理

二级事项:对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6:一级事项:绿化管理

二级事项:对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刻划钉钉、攀折花木等损害树木生长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五)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刻划钉钉、攀折花木等损害树木生长。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7:一级事项:绿化管理

二级事项:对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沙取土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沙取土。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8:一级事项:绿化管理

二级事项:对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9:一级事项:绿化管理

二级事项: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0:一级事项:绿化管理

二级事项: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1:一级事项:绿化管理

二级事项:对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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