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近日印发。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建筑位置、层数、层高等需进行审批。
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进行审批。
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的标准和规范要求以及规划管理的实施细则。
新申请宅基地自建房规划许可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规划许可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
申请人应当书面向乡(镇)政府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符合市、县级政府有关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新批准宅基地自建房竣工后,及时向乡(镇)政府申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