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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发布时间: 2021-07-09 来源: 朔州市朔城区行政审批局

   一、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申请条件: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申请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设施的实施方案;

    3.重建、改建的设计图纸和采取的临时运行措施;

    4.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单位关于承担拆除、改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采取临时措施等费用的承诺书;

    6.公共排水设施维护单位(业主单位意见)出具书面意见;

    7.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流程:

    通过朔城区政务服务网网上申报或到朔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受理窗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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