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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发布时间: 2021-08-19 来源: 朔州市朔城区行政审批局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

 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四、审批流程

1、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并列明需补正材料清单;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评审勘验股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 

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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