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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8-19 来源: 朔州市朔城区行政审批局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须征得城市公安交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城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确实属于建设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3.申请书(注明设置的详细地点、时间、面积、材料等);

    4.临时堆放、搭建等有关的图纸,如位置示意图等;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审批流程

    1、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并列明需补正材料清单;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评审勘验股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 

    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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