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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7-12 来源: 朔州市朔城区行政审批局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补栽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十株以上,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按规定补偿。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补栽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十株以上,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按规定补偿。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由建设行政主督部门指定的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注明详细地点、时间、规格、数量等);

   2、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表;

   3、砍伐城市树木示意图;

   4、砍伐城市树木的证明文件;

   四、审批流程

   1、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并列明需补正材料清单;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评审勘验股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 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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