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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8-04 来源: 朔州市朔城区行政审批局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补栽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十株以上,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按规定补偿。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注明设置的详细地点、时间、规格、材料等);

   2、迁移古树名木审批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树木所在地平面图

   5、古树名木登记表

   6、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书

   7、古树名木移植方案

   四、审批流程

   1、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并列明需补正材料清单;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评审勘验股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 

    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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