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城区人民政府

县级试点领域标准目录

医疗救助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 2021-12-21 来源: 南榆林乡人民政府

1.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2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已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的)要求严格按照省、市扶贫政策规定,落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3.低收入救助对象。即符合《朔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朔政发〔201340号)条件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依然较高,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除重点救助对象外,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中共朔州市委《关于印发〈朔州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帮扶方案〉的通知》朔发〔2017〕20号文件给以1.3.6政策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朔城区人民政府  晋ICP备11006176号 网站标识码 1406020003
电话:0349-2028081 邮编:036002 晋公网安备 14060202000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