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2017年09月16日 12:07
来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权力编号 | 1900-A-006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50项.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依公示应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再生育通知书并公示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机制及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法规】《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计生委令第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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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