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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2017年09月16日 12:07 来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权力编号 1900-A-006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50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依公示应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再生育通知书并公示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机制及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法规】《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计生委令第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权力运行流程图 点击查看
廉政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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