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区政办发〔202156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朔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16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朔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迅速、有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朔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朔州市朔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建立朔城区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等。

1.4 事故分级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见附件3)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有关行业领域政府已发布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照各专项预案执行。

2 朔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分管安全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协管安全副主任工信局负责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人民武装部委宣传部、发改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区卫健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区能源局、气象局、防震减灾中心、武警朔城中队、区交警、区消防救援队、中国移动朔州朔城区分公司,中国联通朔州朔城区分公司、中国电信朔州朔城区分公司、省地电朔州分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工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分级应对

级指挥部负责应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两个县区的,由对事发单位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县级指挥部指挥负责应对级指挥部以协调。

2.3 现场指挥部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长:政府分管安全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协管安全副主任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和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主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医学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社会稳定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等9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救需要,指挥长可视灾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直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2.3.1 综合组

    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员单位:应急管理局、直相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

    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抢险救援组

    长:对事故发生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局、直相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等。

    责:掌握事故动态,参与救援方案制定;调集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灾情侦察、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2.3.3 技术组

    长:对事故发生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直部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根据具体事故由相关部门从各行业领域抽调有关专家并组成 

    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主要任务:研判灾情,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2.3.4 医学救护组

    长:区卫健体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卫健体局、有关乡镇(街道办)

    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2.3.5 环境监测组

    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防震减灾中心、有关乡镇(街道)

    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监测,对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对策建议,制定事故造成的大气、水源或土壤污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现场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3.6 社会稳定组

    长: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公安局、交警有关乡镇(街道办)

    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2.3.7 宣传报道组

    长: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委宣传部有关乡镇(街道)

    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引导舆情。

2.3.8 应急保障组

    长:区政府办协管安全副主任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区工信局、交通局、能源局、城管执法大队气象局、中国移动朔州朔城区分公司、中国联通朔州朔城区分公司、中国电信朔城区分公司、省地电朔州分公司等部门有关乡镇(街道)

    责:组织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

2.3.9 善后工作组

    长: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及事故发生企业 有关乡镇(街道)、人社局、总工会组成

    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 风险防控

应急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开展重点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应急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要重点监控。同时,与能源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

4.1.1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进行检测、评估、监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乡镇(街道办)及相关部门应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分布情况,并对其组织检查,指导、督促企业或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4.2 预警

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相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止措施同时,应急部门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应急部门相关部门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去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4.2.1预警分类分级: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为常态预警和事故状态预警。

1)常态预警是指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有关部门和企业预警信息后,经对信息内容进行研判,确定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常态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红色预警: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

橙色预警:可能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

黄色预警:可能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

蓝色预警:可能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

2)事故状态预警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经区指挥部对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情况。事故状态预警根据事态发展变化趋势、人员疏散数量、危险半径大小等因素确定预警范围,事故状态预警只发布预警信息,不作预警分级。

4.2.2预警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移动通讯的作用,有关部门及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

1)常态预警状态下,红色预警信息须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发布,橙色预警信息须经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批准发布,黄色预警信息须经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发布,蓝色预警信息须经区应急管理局带班领导批准发布。

(2)事故状态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发布。

4.2.3预警内容

预警内容包括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4.2.4预警准备

乡镇(街道办)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本行业、本辖区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并加强值班值守。

区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街道办)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接收、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备勤。

对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区有关主管部门均应及时通报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应当立即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2.5预警解除

1)常态预警。经研判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并经原信息发布批准人同意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2)事故状态预警。生产安全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紧急疏散人员具备恢复正常生活条件时,由区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

4.3信息跟踪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管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事发地乡镇(街道办)政府应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区政府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4.4专家咨询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区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区政府。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及相关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应急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区应急管理局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49-2095152)。统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重大及以上事故,区政府要在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规定时间内通过电话形式和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对接到的信息要及时分析处理,及时报区政府,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应急管理局和主管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为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2报告内容

5.2.1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2.2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应急管理上报事故信息,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5.3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介入之前,事发乡镇(街道办)、企事业单位等应当立即启动企业和相关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援、管控现场,防范事态扩大。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区政府及应急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涉及跨行政区的事故,区政府要立即通报相邻县(区)的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

5.4 响应等级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二级、一级两个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见附件4)。

5.4.1二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工作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事故信息要按规定经区指挥部核实、审批后进行发布。信息的发布要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区指挥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为事故的新闻发布和报道提供准确、详实的事故和应急救援信息。区指挥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敏感事故,及时报上级政府新闻主管部门。

(9)按照级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级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应急、和委、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5.4.2 一级响应

发生重特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部要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待上级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后,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并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4.3响应调整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将指挥权向上级政府指挥部的移交工作。

移交要按照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内容详实、切合实际的原则,并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及后果、应急响应、处置的进展情况、应急响应级别扩大的原因、现场采取的处置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应急的困难和建议等详细说明,并协助上级政府应急决策。

5.4.4 响应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二级响应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级响应由上级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由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行动:

1)事故死亡、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2)事故现场得以控制;

3)导致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已消除;

4)事故受伤害人员得到妥善处置;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6 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社会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因生产安全事故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在进行应急处置、恢复重建需要社会救助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救助信息。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事发地或单位进行捐赠。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由区民政局局按照有关政策纳入救助范围。

6.3现场恢复

事发地乡镇(街道办)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生产恢复由事故发生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并认真检查组织实施。

6.4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及事故企业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5总结评估

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参与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响应、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分析、研究、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区政府报市应急管理局。

6.6信息保全

应急过程中,要尽量搜集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保证应急和事故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对事故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一手资料。

应急结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对现场采集、留有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以备证据保全、查验和责任移交。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力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以朔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朔城区应急救援大队为专业力量,驻地解放军、武警为突击力量,企业救援队和社会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各单位和相关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7.2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培训、演练的经费需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区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7.3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消防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和特点,储备有关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

其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以请求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支援。不断强化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其应对事故受伤害人员的救治能力。

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区各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7.5治安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区公安局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加强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7.6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和区交通局要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保证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在交通基础设施受到危害、损害时,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尽快抢修,恢复交通,并根据区指挥部的决定紧急调集、征用交通运输工具,及时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7.7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各级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需24小时专人值守、保持电话随时畅通。移动、电信部门须制定应急通信管理规定和技术措施,保障应急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设施完好、畅通。

7.8其他保障

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8 附则

8.1应急演练

区政府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8.2宣传教育

区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及本系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增加职工和社会公众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8.3预案修订

区应急管理局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朔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5〕2)同时废止。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2.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4.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条件

    5.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图解《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朔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